但是从实践层面看,第二、三种形态基本属于纪检机关的常规工作(其中,组织处理涉及组织部门),考验的主要是纪检机关自身把握政策和纪律的能力。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抓好第一、第四种形态。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前提,是后三种形态的基础,第四种形态是保障,是前三种形态能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后盾。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这深刻地说明了日常提醒教育与事后严肃惩处的各自作用和相互关系。可以说,第一、第四这两种形态能否全面准确适用,是衡量各级党组织是否真正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标准。
第一种形态重在抓常、抓细,唯有如此管党治党才能抓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住全党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个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逻辑起点,也是纪律建设的基本方法。管党治党要体现在平时,摒弃“违反纪律是小事”思维,从小处抓起、从日常管起,既要全覆盖,也要全天候,还要全过程,面向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管住思想、工作、生活、家庭、交往的各方面、各阶段,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时刻处于纪律的约束中。从历史的教训看,管党治党绝不能只盯住少数违纪党员,单纯依靠办案的思维,把惩处作为主要手段,以查办代替日常管理监督,造成不出事儿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儿就是阶下囚的局面。违法先违纪,违纪先悖德。党员违纪违法乃至堕入犯罪深渊都有其从“小错”到“大过”的发生发展过程,大多都能从其日常失范的言行中发现蛛丝马迹。而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的表现之一,就是“好人主义”泛滥,对发生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志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坐视问题升级转性,直到破纪违法,才由纪检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出面收拾残局。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抓好第一种形态,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有针对性地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培养浓厚的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使个人的问题在自律放松向行为越界转化的阶段,就得到及时提醒和阻止,使党组织的问题在由个别现象和萌芽状态向普遍扩散和深度发展之前,就得到有效的治理。抓好第一种形态,纪委自然责无旁贷,但责任主体是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只靠纪委抓,可能力度有余而广度不足;只靠党委书记一人抓,又难免挂一漏万,不能覆盖全体党员。必须发挥组织的整体力量,动员分管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党务干部乃至每一名党员睁大眼睛,揭短亮丑、不打掩护、不和稀泥,形成内外联动、无处不在的监督警示气氛。久而成习,党才能实现长久和可靠地自我净化。
第四种形态重在利剑高悬、形成震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前三种形态的效果。违纪行为突破前三种形态的防线,就有可能导致犯罪。最后一道防线是否起作用,就要看能否果断和准确地运用第四种形态。以“零容忍”的态度清除和依法惩治极少数涉嫌犯罪的党员,及时割掉毒瘤,这是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最起码要求,这也是各种形态递次运用的逻辑结果。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看似胆大妄为,实则经过利害算计: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就会收手止步;犯罪收益高于犯罪成本,就会铤而走险。而影响犯罪成本的最重要因素是查处和刑罚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惩治腐败,一大批严重违纪并触犯了刑法的腐败分子被送上法庭,持续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这是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使党的面貌焕然一新的重要原因。但是,不能排除仍有个别人误判形势,低估党反腐败的决心和能力,执迷不悟,心存侥幸,利令智昏,顶风作案,形成新的腐败增量。这些人不仅不能留在党内,还必须依法给予刑事制裁,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也给那些游走在“破法”边缘的党员最有力的警示。法律“不长牙”,就会被视若无物,抓前三种形态就缺乏说服力和威慑力。从实践中看,落实好第四种形态需要党委旗帜鲜明的态度和坚定不移的决心,需要纪检机关敢于亮剑的担当和专业化的作为。只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
总之,衡量全面从严治党抓得实不实,就要看“坏了规矩”纠不纠、犯了错误查不查、触犯法律惩不惩。抓好前头,从落实第一种形态起步,体现纪严于法,为后续三种形态打下基础;抓好后头,以第四种形态收尾,实现纪法衔接,为前三种形态守好最后一关。
(作者系黑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中央党校中青一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