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发〔201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㈠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㈡在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技最高奖项,每年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㈠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㈡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㈢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㈣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县区人民政府;
㈡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㈢中、省驻商单位;
㈣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条件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级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或者利害关系人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拟奖励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市奖励办公室整理后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市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单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8废止。2008年12月1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