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发〔201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已经2013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陕西省专利条例》、《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洛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市财政单项列支。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资助费用的手续。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条件
㈠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㈡申请资助期间无专利产权争议,无法律纠纷。
第四条 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外国专利局受理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申请。
㈠申请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㈡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㈢国内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㈣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不超过20000元。
第五条 专利项目实施
㈠获得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专利孵化项目的,一次性资助知识产权项目建设费30000元;
㈡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㈠填表 申请人填写《商洛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㈡审核 由市科技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
㈢受理时间 商洛市专利资助每年2月至4月底受理上一年度的资助申请。
㈣资金拨付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拨付手续。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㈠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
㈡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
㈢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收据及复印件1份;
㈣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第九条 凡享受优惠、免费专利申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需将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交商洛市科技局进行统计、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对骗取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拒绝受理其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专项资金的审定工作人员对申请资助或已享受资助的项目,在未公开、公告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8月31日废止。